民事商事
当前位置: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 >
未投保交强险情况下商业三责险如何赔偿的案例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2-04 15:05
2009年10月8日小杨到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购车当天通过销售人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三责险等。2010年11月小杨驾车与老张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老张受伤经交警判定小杨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治疗结束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与小杨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小杨向老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2000元。小杨赔偿结束后拿着相关材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一句话使小杨的理赔希望破灭工作人员告诉小杨“你案子的赔偿金额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事发时你交强险已经过期了所以这个案子我们保险公司不会理赔的”。这时小杨才想起买车的时候销售人员提醒过交强险是一年一卖的。小杨想想保险公司的人说的也不完全对当时也没有人提醒自己属于交强险赔偿的项目在商业险中不赔而且自己也买了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也是用于发生事故后向第三者赔偿的。所以小杨怎么也想不通为此他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2000元。 请问小杨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理赔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庭审理 小杨认为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推销了两年的保险当时误以为交强险也是买了两年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但事发时商业三责险仍处于保险期限内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没有超过20万的限额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三责险责任免除条款第九条第八款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应扣除交强险的限额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分担保险风险减少保险费的支出。虽然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然投了该险种从法律对此规定的内容理解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已经投保了强制险如果被保险车辆没有投保强制险保险公司要求对交强险赔偿超出部分再在商业险范围承担责任的观点也就没有事实依据。 为此法院依照《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向小杨支付保险理赔款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否请求保险人在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但是该条款的规定与《保险法》损失填补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在不少情况下扣除交强险项下的赔偿商业三责险实际上是不需要另外赔付的而其保费是根据投保车辆价格等进行核定的费率并不算低并且有免赔率及诸多除外事项换而言之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利益是失衡的损失填补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发挥。尤其是在投保人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业三责险并不能担当其“填补损失”的角色。法院认为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并未获得相应保险金保险公司扣除交强险限额、避免重复赔偿也就没有事实依据是妥当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虽然本案小杨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但在此还要提醒广大听众多留意自己车辆保险状况提前进行续保一旦交强险过期不仅要受到交警处罚给自己理赔也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