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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与观点(三)合同债权篇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2-04 15:15

101.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02.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
103.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104.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105.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作出有利投保人的解释
当保险合同中的“重型脑损伤”条款与常规医学标准不同,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已就此问题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示,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106.委托收款银行不当付款不应向出票人主张损失
委托收款银行在票据被退、未收到票据款项的情况下,因自身工作过失而向收款人不当付款造成的损失,与出票人不具有法律关系,不应向出票人主张。
107.担保物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制约,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产生消灭的结果。
108.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对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109.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不良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权利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财产和经营场所由创办人所有、公司经理由创办人任命、公司员工均系创办人正式员工的经济实体,与创办人构成债权债务混同;债权银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以“不良资产”的名义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确认该权利转让无效。
110.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因放弃票据请求权而不得提起票据纠纷诉讼,但其可以票据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提起侵权纠纷诉讼。
111.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
民间高利融资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基数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在综合案情并据常理判断放贷形式基础上,依法推定本金基数。当事人若明确约定逾期高利率的,责任范围应包括法定保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的逾期利息
112.以公民代理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司法认定
依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既非律师也不具备从事法律服务资质者,以代理方式牟取经济利益,其与他人所签之委托合同应为无效。但如其在代理过程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资金,依据公平原则,其有权获得对等的经济补偿。
113.民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
合同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于民商事习惯的效力判定;法院适用民商事习惯必须满足确定性、公认性、适法性前提条件;在同一民商事案件中存在不同民商事习惯时,应当遵循民商事习惯的效力层次规则。
114.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通过合同处分共有财产的,事后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无论其所签合同的名称为“最终合同”还是“不可撤销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托收银行不承担涉外票据被追索的责任
银行为委托人办理国际汇票委托收款后,收款票据被其他银行追索,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托收银行不承担票据被追索的责任。
116.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物品丢失责任的承担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旅客托运的物品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17.主动替他人还贷可构成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只要其所管理的事务不是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之间即成立无因管理,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118.违反公平原则的条件不能作为拒付债款的理由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了付款条件为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但因该约定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瑕疵借条的认定
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落款日期的字迹、书写时间不一致,对借条的瑕疵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对此借条亦不认可,应认定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9.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的效力确认
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诉讼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应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综合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
12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产生歧义,应按照约定所使用的词句、借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约定的真实意思。
121.违约赔偿中可预见性与减损规则的运用
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但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22.银行擅自改变存款方式致储户存款损失应担责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怠于防范风险,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改变储户存款方式致使储户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银行凭伪造户口簿开户致他人存折被调包应担责
银行凭伪造的户口簿底页开立虚假银行账户,属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存款被冒领,开户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124.因财产保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应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申请人在行使诉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权利时,如果履行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恶意保全的申请错误,即使申请保全金额超出了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25.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法官应以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认定某一交易是否显失公平,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而要联系整项业务综合衡量。
126.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同
人身安全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127.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反悔或撤回
时效利益抛弃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视为未届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利益的抛弃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反悔或撤回。
128.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
收货人与承运人就倒签提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反复磋商未果,导致货物无人提取并产生巨额的集装箱滞箱费,对此,收货人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129.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种类作为标准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可予以强制执行。
130.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31.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要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的性质。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
132.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运送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所以,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受害方只能主张人身伤害的物质性赔偿,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133.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运单中虽然规定了减轻承运人赔偿义务、限制托运人索赔权利人的格式条款,但由于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故该条款对托运人未产生约束力。
134.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三个标准
构建表见代理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换个角度讲也是对本人责任的加重。针对现实生活中交易秩序建立得不够完善,诚实信用没有形成市场行为准则的情况,不当地扩张表见代理的适用,过度保护相对人,有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矫枉过正之嫌。
135.违规配载危险品造成船沉货损,海上承运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世界各国海商法普遍适用的特有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国家对风险较大的航海业的关注与扶持态度,但任何权利均不能被滥用。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也为该项权利设定了一道底线,逾越了这条底线,承运人等权利主体就无权享受该项制度的保护。
136.因财产转让所得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无效
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在财产转让合同中约定“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应包含个人所得税,否则,构成税收规避,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
137.优势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某一待证事实,双方当事人都各自提供了相反证据,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而且也都尽了举证穷尽的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法官就应当充分利用优势证据规则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138.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履行时起算
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并非拒绝履行债务。当然,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13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循谦抑原则
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增进经济效益,法院可限制该解除权的行使。
140.保证人对超额度透支不担责
虽然发卡行、持卡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保证人仅对发卡行允许透支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对超出该额度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41.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接受合同履行标的物一方不得以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142.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发生冲突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所有权系典型的物权,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定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该两种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
143.旅游合同受害方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合同中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依法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赔偿应包括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144.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抵押权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抵押存续的有效期限为基础合同关系的发生期间,违背了抵押合同设立的初衷,侵犯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期间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45.批单尚未生效保险人仍应担责
在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的情况下,如变更保险合同之批单标注的批单生效日尚未届至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批单未生效为由拒绝向变更后的索赔权益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4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如果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147.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148.托运人自装铁路运输发生货损应负举证责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铁路运输发生货损,如到站时货车外观无异状,则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举证证明货损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或证明交付运输时货物是符合运输条件的,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9.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人的人格利益。投保人发生死亡、伤残等事故,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应适用利益补偿原则。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150.陈武庞诉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金融服务合同案
储户在银行营业大厅被抢,虽然发生在金融服务合同成立之前,但缔约双方产生了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受到侵害,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151.出票人将已签名的空白票据交付他人应认定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出票人将仅欠缺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交付他人,空白票据的持票人是补充权人。出票人对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的,可以提出抗辩,但负有举证责任。出票人举证不能的,补充权人在票据上的补记内容视为符合出票人的授权意图,由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52.合同解释应坚持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
船舶承租双方因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对合同的解释仍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和方法进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是否为附条件的合同,特点是该合同与另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法院在解释合同争议条款中,坚持以现代合同理论关于合同是当事人相互信赖的关系契约,诚信为合同缔结与履行的最重要原则等观点,分别运用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方法,并契合了体系解释的规则,最终认定讼争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153.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债务承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债务承担人系原债务人清理单位的情况下,即使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利益衡平原则,应推定该债务承担人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承担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应认定其已放弃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权人在债务承担协议签订后的诉讼时效期内起诉,债务承担人基于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的免除其清偿债务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54.保险案件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
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所引起,此时,发生保险合同关系及侵权关系的竞合,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155.“信誉保险”实质是信誉担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天海房地产公司和乌鲁木齐保险公司多次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称:凡购买天海花园小区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五年还本”,保险公司提供“五年还本”信誉保险。李会同等120人分别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本售房协议书》和《债权证明》并进行了公证,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还本信誉保险合同。后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还本信誉保险提出异议,不予同意,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在1个月后终止了该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宣传的“信誉保险”并不构成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正规的财产保险关系,而是属于“信誉担保”性质的行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成立,但应当承担因“信誉担保”而引出的过错赔偿责任。
156.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应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依据。如保险条款已对承保范围作了列明式规定,则不应对保险责任范围作扩大解释。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57.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第三人赔偿后,不影响其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关保险金。
158.卖方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款负回购责任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如果保理商在保理期间届满未足额受偿时可以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
159.重复投保各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
重复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只在其比例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重复保险为依据要求获得超出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范围的利益,不应允许。
160.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在保险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61.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患病而承保不适用免责
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患病等事实的情况下,仍接受投保,应视其放弃了拒绝承保权,不影响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患病等理由拒付保险金。
162.保险合同的“相应赔偿责任”系投保人实际所负责任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的约定,应仅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是投保人实际所负的责任,而不应根据行政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合同中的绝对免赔率(额)条款是保险经营中风险分散原则的体现,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在提请投保人注意后,应具有效力。
163.正确解释有争议的保险条款
法院在处理涉及保险条款争议类纠纷案件中,首先应查明当事人对相关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以上解释是否均属于通常理解。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肯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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