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胜利一路(博兴县法院对面)
电话:0543-2312009
手机:13589716890

民事商事

当前位置: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 >

建筑“爬墙虎”致工人坠伤 不尽安全义务赔偿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5-23 09:08

        所谓工地上的“爬墙虎”是多用来向楼层上运送水泥、砖头等原料,依靠简单的机械系统,一般包括一个料斗,一根钢丝绳,一台卷扬电机。一方面可以大幅度给施工带来便利,而另一方面由于操作的不可预测性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高空坠落的事故。工地上安全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致使工人受伤事故频发,时刻为人们敲响着警钟。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建筑工人利用“爬墙虎”运送水泥坠伤的案件。

  2017年5月16日孙某经工友介绍跟随杨某在农村工地干活,约定120元一天。同年5月25日杨某带领孙某等九名工人到杜楼镇杜集村给杜某家建造楼房,在7月13日孙某和工友被安排在二楼垒墙,垒墙需要水泥,孙某用”爬墙虎”提水泥,因”爬墙虎”的固定铁丝被黄某剪断时,并没有告诉现场的工人,并不知情的孙某利用”爬墙虎”吊杆向二楼运送水泥时,不慎从二楼坠下一楼,致使孙某右股骨损伤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近九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黄某剪断“爬墙虎”铁丝未尽告知和看管义务,且杨某作为雇主未尽到管理职责,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分别承担本次损害结果的20%、50%的责任。另外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准备运送水泥时已经先行查看,其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本次事故损失,孙某应承担剩余的责任为宜。

更多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最新评论
首页    |    公益援助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