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胜利一路(博兴县法院对面)
电话:0543-2312009
手机:13589716890

民事商事

当前位置: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 >

客车翻车致多人伤亡 运输公司也应连带担责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6-12 08:28

        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6年12月18日11时30分,被告沈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S301省道行驶中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剐擦,造成客车侧翻,车内两名乘员当场死亡、另两名乘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朱某某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等车上乘员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57天。其伤情经鉴定其截瘫为一级伤残,左耳廓损伤为十级伤残,左肩关节活动障碍为十级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原告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杜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且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限额400000元。原告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故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165万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客运承包经营合同,事故车辆一直在合同约定的班线内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名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杜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损失307826元,某运输公司及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400000元,原告权利得到有力保护。

更多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最新评论
首页    |    公益援助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