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胜利一路(博兴县法院对面)
电话:0543-2312009
手机:13589716890

民事商事

当前位置: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 > 民事商事 >

山东省差旅新规明确伙食费标准 8月起实施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8-07 16:17

省差旅新规明确伙食费标准 8月起实施

山东差旅新规: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用车应交费

  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同步作出规范,对山东省直部门出差人员如何交纳、按什么标准交纳、如何开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规8月起开始实施。

  新规中,差旅伙食费标准更加明确。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其中,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新规细化了市内交通费标准。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此外,山东明确凭证开具和收取资金账务处理方式以及所收费用支出范围问题,解决此前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方式不明晰、不规范的问题。

  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认为,新规既规范“交”又规范“收”,在强调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解决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的问题。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行〔201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中央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更多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最新评论
首页    |    公益援助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