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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权但实际占有遗产不履行遗产管理责任?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5-11-27 13:33

 

编者说:

被继承人去世,其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因债务无法履行,债权人申请指定实际占有遗产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处理遗产、偿还债务,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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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去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第一二顺位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

王某某与配偶于2015年离婚,王某为其遗产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此前,经法院调解确认,王某某生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欠付李某某等人几十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某与配偶离婚并将房产赠与配偶个人所有,后李某某等人分别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部分无效,涉案房屋50%产权属王某某遗产,该判决已生效。

因债务无法履行,李某某等人申请指定王某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处理遗产、偿还债务。王某庭审辩称其放弃对王某某遗产即涉案房屋的继承,但认可涉案房屋由其及其父亲共同居住使用,并提交书面声明表示如房产可实际分割愿意保留遗产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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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李某某等人作为王某某的债权人,在无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有权提起本案申请。

本案中,王某作为王某某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虽然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自认在实际管理、使用涉案房屋,且其个人声明明确看出其并未真正放弃遗产管理权。在此情况下,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加妥善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故李某某等人申请指定王某作为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指定王某作为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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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确立了“放弃继承权不等于免除遗产管理义务”的裁判规则,遗产管理制度兼具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承担债务清偿与社会财产秩序维护等功能。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处理遗产,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规避管理责任或妨碍债权实现。该案通过明确管理责任与继承放弃的界限,阐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并存的内涵,实现了对遗产保护、债权保障和社会信用秩序的三重平衡,对完善遗产管理责任体系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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