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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0-03-05 10:27

律师点评

朱明岭律师认为:
这三个案件是三块土地上同一土地重复颁证的行政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审、二审行政机关和某某环保有限公司都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吴某、高某明知悉被诉颁证行为的时间,因此李某、吴某的诉讼起诉期限起点为2018年12月在高某明案件中获悉的涉案登记行为之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权属争议的情形。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权属争议的情形。(3)被诉颁证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土地承包有限期内就同一地块又向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颁证的行为,构成重复登记和重复颁证,导致权属重合。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重复颁证的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不动产权证,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彰显了公平正义。
关键词:博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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