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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农民工打工猝死,法援维权获赔偿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2-02 10:48
农民工打工猝死,法援维权获赔偿
农民工打工猝死,法援维权获赔偿“如果不是法律援助及时帮助索赔,我们这个家真的没法过了!谢谢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让俺及时拿到了赔偿款,重新获得了生活的希望!”1月30日(腊月二十七),曹王镇农民邵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将一面写有“捍卫正义,维护公平”的锦旗送到了王保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保强的手中,以表达对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王保强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的感激之情。
2008年12月14日,邵某的丈夫曹某被兴福镇的李某招用到其经营的厨房设备厂干活。2008年12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返回车间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死亡。在与李某就赔偿进行交涉过程中,邵某了解到,李某从事厨房设备生产的场地是向其他厨房设备厂租赁的,且无营业执照也未依法登记备案。对于曹某的死亡,李某认为和曹某属于雇佣关系,曹某的死亡是在上厕所回来时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也不是遭受人身损害而是因突发疾病导致。因此,李某拒绝进行任何赔偿。
无奈之下,邵某于2009年9月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进行赔偿。经开庭审理后,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依法裁决李某向邵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4万余元。李某不服裁决于2010年6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的邵某为索赔奔波已是家徒四壁,她在丧夫之痛的打击下更是筋疲力尽,已经无力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在亲友的提醒下,邵某找到了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了解到邵某的情况后,受理了她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王保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保强承办本案。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王保强律师在开庭前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调查取证和充分的应诉准备。2010年8月2日,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王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据理力争,指出李某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生产活动,属于非法经营,作为经营单位李某与曹某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而曹某被李某招用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曹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审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反复协调,邵某和李某最终达成和解,李某赔偿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3万元,并在判决后当庭全部进行了过付。这起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得以解决。案件的成功办理,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社会正义。
春节前夕,邵某在儿子的陪同下给王保强律师事务所送来锦旗,表示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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