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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产权房看中国的宪政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2-05 16:22
从小产权房看中国的宪政
近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成了一个公众话题。合法乎?合宪乎?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既合法又合宪。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符合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所谓“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行经营、处置和交易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是说这种集体权益是受宪法保护的。关于土地,宪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方式,土地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集体所有制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是明确无误的。宪法赋予了集体所有制完整的所有权并对这种权利加以保护。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不得买卖但可以转让使用权,宪法没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说这种转让必须得到谁的批准。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及出售行为是合宪的自主行为。
二、房地产有关法规规定,其实质是剥夺了集体所有制权益。
在全民所有即国有土地上盖房子,可是称作“商品房”并享受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集体土地上盖房子,不但不能称为“商品房”并且属于“违法建筑”,连一点合法的地位和资格都没有。国家要确保“十八亿亩红线”和粮食供应,这没问题。但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非耕地,村庄,道路,荒山,滩涂,河流呢?集体是否有权进行商业开发?这种商业开发损害了谁的利益?全民所有制可以出面征收集体的土地并且把其变更为“国有土地”,然后进行房地产开发;而集体所有制不可以出面征收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并且把其变更为“集体土地”而进行开发?同样的土地,同样的内在的和市场的价值,全民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市场化而集体所有制无权商业化和市场化?这种通过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对于集体所有权的剥夺,使我们这些法律、政策、规定走向了宪法的对立面。
三、对于土地问题上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有必要通过“释法”来解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法律、政策、规定都必须遵循这个根本大法。凡与宪法精神不符或者对立的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一律废除,或者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变动。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上,作为国家立法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必要对宪法相关条文做出解释,以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混乱,还集体所有权以本来面目。我们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土地法》及其配套法规,是否存在和宪法抵触甚至违宪的部分?这些都需要通过“释法”来搞清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商业化,这个规定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封杀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同于封杀了这个所有权本身。
四、切实保护农村和农民利益,就要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
党和政府十分关注“三农问题”,但是“三农问题”真正解决了吗?回答是还远远没有解决;农民的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了吗?回答是有所改善但还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当我们仅仅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种粮的时候,我们的农村改革就不会成功,城乡差别就不会消失。
小产权房之争,就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争,就是人政和宪政之争。我们已建国60周年,改革开放还要继续。是我们及时考虑宪政的时候了。
近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成了一个公众话题。合法乎?合宪乎?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既合法又合宪。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符合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所谓“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行经营、处置和交易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是说这种集体权益是受宪法保护的。关于土地,宪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方式,土地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集体所有制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是明确无误的。宪法赋予了集体所有制完整的所有权并对这种权利加以保护。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不得买卖但可以转让使用权,宪法没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说这种转让必须得到谁的批准。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及出售行为是合宪的自主行为。
二、房地产有关法规规定,其实质是剥夺了集体所有制权益。
在全民所有即国有土地上盖房子,可是称作“商品房”并享受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集体土地上盖房子,不但不能称为“商品房”并且属于“违法建筑”,连一点合法的地位和资格都没有。国家要确保“十八亿亩红线”和粮食供应,这没问题。但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非耕地,村庄,道路,荒山,滩涂,河流呢?集体是否有权进行商业开发?这种商业开发损害了谁的利益?全民所有制可以出面征收集体的土地并且把其变更为“国有土地”,然后进行房地产开发;而集体所有制不可以出面征收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并且把其变更为“集体土地”而进行开发?同样的土地,同样的内在的和市场的价值,全民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市场化而集体所有制无权商业化和市场化?这种通过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对于集体所有权的剥夺,使我们这些法律、政策、规定走向了宪法的对立面。
三、对于土地问题上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有必要通过“释法”来解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法律、政策、规定都必须遵循这个根本大法。凡与宪法精神不符或者对立的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一律废除,或者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变动。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上,作为国家立法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必要对宪法相关条文做出解释,以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混乱,还集体所有权以本来面目。我们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土地法》及其配套法规,是否存在和宪法抵触甚至违宪的部分?这些都需要通过“释法”来搞清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商业化,这个规定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封杀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同于封杀了这个所有权本身。
四、切实保护农村和农民利益,就要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
党和政府十分关注“三农问题”,但是“三农问题”真正解决了吗?回答是还远远没有解决;农民的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了吗?回答是有所改善但还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当我们仅仅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种粮的时候,我们的农村改革就不会成功,城乡差别就不会消失。
小产权房之争,就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争,就是人政和宪政之争。我们已建国60周年,改革开放还要继续。是我们及时考虑宪政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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