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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闪离”,高额彩礼能否全部返还?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5-12-09 13:49

 

编者说:

男女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相亲认识,三天后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支付彩礼20万元。一个月后因双方发生争执,女方告知男方要与其离婚,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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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周某某与朱某某通过中介公司相亲认识,3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周某某支付朱某某彩礼20万元。3月14日,朱某某以旅游为由离开周某某,经周某某多次催促要求朱某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朱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返回。4月13日,朱某某返回周某某处,因双方发生争执,朱某某再次离开周某某,并于同月15日微信告知周某某要与其离婚。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返还全部彩礼。

 

2

法院裁判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居生活仅短暂的十余天时间,虽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较短,双方也未共同孕育子女,无感情基础。朱某某自离开周某某后,一直未与周某某进行有效的感情交流与沟通,并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未实际共同生活,故对周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对周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在交付20万元时即明确约定为彩礼,朱某某收取20万元彩礼后未置办嫁妆也未将该笔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结合双方未共同孕育子女、未实际共同生活等情况,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由朱某某返还周某某彩礼20万元。

 

3

典型意义

 

给付彩礼的基础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某给付的彩礼数额较高,虽然朱某某已与周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系“闪婚”,无感情基础,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对于周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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