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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无“侥幸”,冲动少年持刀伤人终获刑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6-03-20 10:15

 

常言道,“冲动是魔鬼”,特别是对于一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朝气蓬勃却也易冲动行事,往往会因为一点小事而打架,进而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很多人认为:我还是未成年,法律拿我没办法!其实并非如此,未成年不是违法“挡箭牌”,只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无论是否成年都会得到相应的处罚。

案件回顾

 

 

未成年人李某某曾多次因打架被公安局行政处罚。2021年12月27日21时30分左右,李某某和黄某某在娱乐会所饮酒玩乐后准备离开,途中,李某某听说朋友邹某某被人欺负,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柴刀冲进包厢内,黄某某紧随其后。
进入包厢后,李某某质问包厢内的人谁欺负了邹某某,黄某某推了下被害人周某某并质问周某某是不是想打架,李某某随即用柴刀的刀背对着周某某的头砍去,周某某躲闪开,但鼻梁处还是被柴刀刀背砸伤,黄某某则用桌上的果盘架子在周某某背上砸了一下,之后李某某和黄某某便离开娱乐会所。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随意无故殴打他人,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花有重开时,人无再少年。“为兄弟两肋插刀”的义气固然令人敬佩,但讲义气不能不讲法律,与其犯错后追悔莫及,不如自始至终做一名尊重规则、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法治教育须早抓、抓实,社会关爱不能缺位,未成年人自身更需要敬畏法律、明辨是非。检察机关将持续联合各方力量,以司法温度护航青春,但也将严惩犯罪,让每一个孩子都明白——法律是底线,更是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转载于公众号: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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