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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吹牛”吹出刑事案 莫让冲动毁人生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6-05-16 09:10

 

 

 

 

酒桌之上,本是亲友相聚、闲谈小酌的场合。然而,几句逞强的“吹牛”、一场失控的口角、一次冲动的挥拳,就可能让轻松的相聚沦为违法犯罪的现场,让一时的意气用事,酿成无法挽回的人生遗憾。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酒后“吹牛”而引发打架致人轻伤的案件,用真实案例警示广大群众,冲动是魔鬼,守法是底线。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田某相约小聚,饮酒过程中,二人相互“吹牛”攀比,言语间逐渐失了分寸,进而引发口角争执,随后升级为相互辱骂。面对田某的过激辱骂,杨某某情绪失控,动手对田某实施殴打,致田某头部、右眼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田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

 

永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田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杨某某的前科劣迹、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被害人自身过错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杨某某因酒后冲动挥拳伤人,给自己带来了铁窗生涯,同时让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面临更沉重的经济负担。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醉酒不是免责理由,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暴力从来没有赢家,一时的冲动、片刻的逞强,只会换来无尽的悔恨和沉重的代价。遇人遇事,多一分理智,少一分冲动,坚决做到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不逾越。

转载于公众号:永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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