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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朱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2-27 15:35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军,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茵生活区9-2-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强,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素琦,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浦大道齐都花园生活区43-5-101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华伟,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朱素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建军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郭鹏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华振
代理书记员 董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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