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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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0-03-03 16:29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即不属于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权属争议的情形。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土地承包有限期内就同一地块又向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颁证的行为,构成重复登记和重复颁证,导致权属重合。
(4)《处理重合颁证问题的通知》从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或者可以参照的依据。
律师点评

这三个案件是一起同一土地重复颁证的行政诉讼。国家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大作用。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土地承包有效期内就同一地块又向第三人颁证属于重复登记、重复颁证,导致权属重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重复颁证的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不动产权证,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彰显了公平正义。
关键词:博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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