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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差评+恶意勒索?法院:获刑!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5-08-06 10:06

 

网店因突遭差评经营受扰

店家轻信“删评”服务

反被勒索3万余元?

两名“职业差评师”实施

“差评施压+删评索财”的行为

将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共同使用微信账号“123”从事有偿差评业务,并以删除差评为由向被害网店索要钱财。

 

2022年7月,李某承接了汤某(已另案处理)的“差评业务”,并委托第三方对汤某的同行竞争者A公司网店发布差评20条,获利4000元。

 

 

这些恶意差评导致A公司商誉受损,A网店销售额下滑。李某趁机在A网店中留言,声称能够提供删差评服务。为挽回公司商誉,A公司负责人吴某添加微信号“****123”,并支付20150元删评费,后又在张某、李某的差评威胁下,再次支付9600元。然而,在差评删除后,张某、李某仍不满足,再次发布差评1条,待吴某支付650元后才予以删除。经查,张某、李某二人通过上述手段共敲诈勒索304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平分。

 

案发后,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吴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情况,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说法

 

 

在视流量为“命根子”的电商时代,店铺遭遇集中性差评攻击可能直接影响商家的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接收他人委托,对被害网店实施恶意差评,并以删差评为由多次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

 

案例提醒,广大网络商家遭遇恶意差评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轻信所谓的“删差评”服务。电商平台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恶意差评识别、处置和预防机制,营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此外,经营者若以恶意差评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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