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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5-09-03 16:50
私家车购买非营运车辆保险
接单做顺风车时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以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理由成立吗
01 )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徐某驾驶私家车接“顺风单”载客时,与前方陈某驾驶的正常行驶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徐某车辆前部受损,陈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受损。经《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徐某所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期限内,徐某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以徐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使用风险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差旅费等4万余元。
02 )
法院审理
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徐某是否改变了涉案车辆使用性质,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依法向相关信息服务平台调查案涉车辆注册情况,徐某在投保后注册成为三家顺风车平台的顺风车车主,共完成行程200余单,收入1万余元,完成订单时间涵盖全天不同时段,接单起点、终点覆盖广东省内多地。且案涉车辆在投保后一个月的时间内车辆行驶里程已超过5200公里,高于通常家用车辆同期行驶里程。徐某辩称,这是由于自己驾车前往多地联系铺面装修业务,但针对上述主张,徐某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为,徐某频繁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提供有偿载客服务,已经改变了原有的车辆使用性质,更接近于运营车辆。这种使用方式显著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里程和使用频率,从而导致车辆的事故风险显著增加,超出了非营运车辆的合理使用范围。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徐某签署的《车辆非营运使用声明书》载明:本人(投保人)知悉车辆使用性质对保险费具有影响,并确认被保险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不从事任何营运活动,以非营运性质进行投保。双方签订的《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均载明,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不从事任何营业性活动,若从事营业性活动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使用性质变更导致被保险人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双方签订文件,保险公司已尽到相应提示说明义务。基于前述徐某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且保险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徐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徐某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通知义务,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03 )
案例说法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主在顺风车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顺路接单载客以挣取“外快”。但如果长期、频繁接单,车辆就可能超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范畴,即“合乘服务提供者以自身出行需求为主,结合乘客需求的选择性出行”,从而被认定为具有营运性质,面临保险拒赔的风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车辆用途,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需更改车辆用途,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避免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而遭遇拒赔,徒增经济损失。
04 )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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