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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5-09-18 15:14

 

民间借贷中,大部分债权人为保证借出的款项能顺利收回,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如果债务人因故去世,担保责任会因“人死”而“债消”吗?近日,河东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担保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因资金问题向王某借款20万元,蒋某、陶某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现李某因故去世,王某遂将保证人蒋某、陶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蒋某、陶某辩称,债务人李某已去世,且未留下任何遗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行使追偿权,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某、陶某自愿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王某将借款交付给李某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即已实际履行,并且合法有效。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李某可以选择向债务人王某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蒋某、陶某主张债权,或者同时向三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与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谓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及时”包括因债务人死亡而造成的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及时。因此,本案在债务人李某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人蒋某、陶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因此免除。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死”并不会必然导致“债消”。保证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不能及时履行时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所谓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包括债务人死亡所导致的履行不能或不及时履行。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债务人履行不能时承担责任,若债务人死亡,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死亡,连带责任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保证人在为自己设定保证义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及时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也要预见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能面临的无法行使追偿权的风险。法官提醒:第一、担保需谨慎,应详细了解担保的风险;第二、如已成为保证人,应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关注债务人财务状况,以降低担保风险;第三、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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